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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杠杆申请操作 买了100万理财,只收回1.16万元,客户状告招商财富、招商银行
发布日期:2024-10-17 22:17    点击次数:82

配资杠杆申请操作 买了100万理财,只收回1.16万元,客户状告招商财富、招商银行

杭州一女子通过招行App买了100万元私募产品配资杠杆申请操作,结果只收回来1.16万元,于是将招商财富、招行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起诉到法院。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通过手机银行买100万元资管计划,结果只收回来1.16万元。

8月6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应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的诉请,对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鼎明”)的关联公司飞侠影视、泓中影视公司启动了执行立案。

这则执行立案的消息,将招商财富、新鼎明、招商银行总行及杭州分行与投资者尘封已久的故事,再次引回公众的视线。

2022年4月1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杭州一位徐女士在招行App手机客户端购买了100万元的《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文化产业四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徐女士仅收回1.16万元,亏损98.84万元。

截至发稿,招商银行没有就此事进行官方回复。

通过招行App买了100万元私募产品

只收回来1.16万元

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杭州一位徐女士通过招行App手机客户端购买了100万元的《招商财富-新鼎明影视文化产业四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新鼎明四期资管计划”),并向招行支付了1万元的手续费,实际付款总额101万元。不过,徐女士仅收回1.16万元,亏损98.84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涉金融产品在2020年5月到期出险,2021年12月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徐女士针对招商财富、招行杭州分行、招商银行、新鼎明提起的诉讼予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裁定书显示,原告徐女士称,根据招商银行手机App中提供的电子合同,确认招商财富是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招行杭州分行为托管人,招行总行为销售机构,产品嵌套新鼎明作为管理人的《新鼎明文化投资肆期私募基金》。

裁定书显示,原告称,根据招商银行手机App内的电子合同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工作人员的特别说明,新鼎明四期资管计划成立于2017年5月26日,存续期间为两年至2019年5月26日,可延续一年至2020年5月26日。

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称,作为该金融产品的A类投资者,徐女士可保障获得年化8%的收益。原告称,在上述资管计划存续期间,招行以及新鼎明均未告知徐女士相关投资发生风险,仅通知资管计划顺延至2020年5月26日到期清算。但至2020年4月,招行和新鼎明突然通过招商银行手机App发布公告称,因后端影视投资私募基金无法收回而出险,故新鼎明四期资管计划无法按期清算投资本金和收益。

2018年4月,央行、原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乱象进行规范。按照新鼎明四期资管计划成立的时间计算,其为资管新规发布之前的存量资管产品。

投资者:推销中承诺刚兑

裁定书显示,原告徐女士认为,招行以及新鼎明明知案涉金融产品为高风险产品,但对高风险不做充分披露和提示,更是利用当时国家金融管理具体规则的漏洞,采用资管产品嵌套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规避国家监管,明显放大资金杠杆率和产品风险系数。新鼎明在金融机构渠道内销售底层实为高风险私募基金的金融产品,误导金融消费者,业务一线的招行杭州分行在推销中更直接承诺以固定收益率的刚兑。这样的行为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充分了解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高风险性质。

徐女士提及,其后卖方机构在案涉高风险金融产品三年运行过程中持续放任而未履行任何监管责任,根本未对案涉金融产品的实际投资运行进行专业化管理。

徐女士认为,招行和新鼎明在推介、销售案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并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中,未尽适当性义务,未履行“卖者尽责”义务。

对于100万元私募产品亏至1.16万元,一位资管产品渠道销售人士表示“不可思议”,因为一般银行在销售私募产品时,首先会在产品合同中设置风险控制和兜底的条款。按照监管要求,一般来说封闭型私募产品需要设置预警和止损线,在产品净值下跌达到预警之后应该按照合同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全体投资者。某些私募股权类产品也会设置兜底回购类的条款,来保障投资者利益。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产品运作情况。一般来说,当产品净值持续下跌到一定程度,投资者自己就会采取止损等行动来规避损失。”该人士说。

“目前来看,这个产品运作期间客户估计不知晓运作情况。”上述人士认为,另外,销售过程中也不确定是否对该产品可能“血本无归”的风险进行充分告知。

在该案中,招行总行、招行杭州分行、招商财富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招行分行及招行总行提出的异议认为,原告基于《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案涉资管计划的销售和运作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原告徐女士与四位被告间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权利义务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原告徐女士在同一案件向四位被告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徐女士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此不享有管辖权。同时,驳回原告徐女士的起诉。

在回顾徐女士的产品购买流程时,此案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叶志坚律师对记者表示,徐女士是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的网点内接受推介,从手机银行里面购买的资管计划。“最后,徐女士也只收到一点钱。”

叶志坚表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金融消费者维权链条很长。金融机构在做产品设计的时候,在程序上就对后续投资者维权设置了障碍。

他表示配资杠杆申请操作,市场上绝大部分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将纠纷解决机构设置为仲裁机构,而不是法院。这就会对投资者带来两点不利,一是仲裁程序不公开,导致即便有部分投资者去维权,而其他投资者并不会知道;二是仲裁仅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实践中大量销售代理机构、外包机构甚至银行分支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违规增信或误导投资者的,难以在一个司法程序中一并处理,导致投资者维权不得不分段进行,这就很容易使得违规者逃避法律责任。这是私募基金领域投资者维权碰到的普遍性的困难。